近代以來,我國工商經濟快速發展,票據之使用極為普遍且龐大,票據不論是對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甚至一般民眾而言,關係皆甚密切。
票據之使用及處理,固有票據法作為規範,惟仍時有所窮,常見因對法條的認知不同、或對司法判決的見解互異、或因角色立場的錯置而衍生無數的困擾和爭議,足見票據法與實務之間仍頗有一灰色地帶存在。
本書為作者自編著「票據法實務問題─個案研究〈一〉」,受到熱烈好評以來的再續之作,其中所蒐錄之問題皆係作者在本院講授相關票據法課程中由學員所提出、以及作者於處理律師業務所遭遇之新問題。各問題經作者分析闡釋、援引適用法條,提供專業見解,井然有序且提鋼挈領,讀之能使相關問題皆迎刃而解,另附錄多種相關法規,亦適合研習進修之用。
章節
- 壹、票據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宜於黏單上為之
- 貳、經法院除權判決之票據不得為止付通知
- 參、票據於交付後發票日經更改者屬票據變造
- 肆、止付保留款付款銀行不得逕自主張抵銷
- 伍、無記名票據其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不生記載之效力
- 陸、支票執票人縱依法有權塗銷背書亦不得請求付現
- 柒、票據之取款背書非屬讓與票據權利之背書
- 捌、法定提示期限經過後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付款
- 玖、僅塗銷被背書人之塗銷非屬塗銷之背書
- 拾、公司為票據保證之效力
- 拾壹、票據須經提示不獲付款始得行使追索權
- 拾貳、法院准予強制執行本票裁定所表彰追索權之時效
- 拾參、劃平行線支票不能直接在付款銀行匯款
- 拾肆、發票人撤銷特別平行線之效力
- 拾伍、支票經法院執行假處分後仍得撤銷付款委託
- 拾陸、委託聯行就支票代為付款之效力
- 拾柒、多數人代理公司簽發票據非共同發票人
- 拾捌、發票人無存款付款銀行之債務即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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