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民事訴訟程序上,基於武器平等原則,應保障兩造享有地位、機會、風險平等之權利。然於醫療訴訟中,病人方對於醫療事故之發生,具事實上不知、專業上不知、證據偏在等困難;醫療方則對於醫療行為基於活體組織之不可預測性,亦無法保證其結果成功,因此醫療訴訟舉證責任之分配與舉證減輕,實為一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上之難題。
於醫療訴訟中,須醫療機構或醫師先具備醫療瑕疵存在,始得為醫療民事責任之探討,因此醫療瑕疵可謂醫療訴訟之核心。本論文於架構編排上,首先於實體法上,將探討醫療瑕疵之定義,以及其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中之請求權基礎要件事實。其次,因醫療瑕疵之成立與否,常須以病歷資料作為醫療鑑定報告之基礎而為判斷,是以本論文亦將就病歷記載義務、保存義務、提出義務及其違反之效果分別為探討。再者,於訴訟法上,將先鳥瞰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三階層體系,進而聚焦醫療瑕疵要件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探討,及可完全控制風險原則於醫療瑕疵舉證減輕之適用。
最後將回歸本論文之核心,分析病歷記載、保存、提出義務之違反,對於醫療瑕疵主要事實舉證責任轉換之舉證減輕是否產生影響,以及上開三者義務之違反,對於證明妨礙、文書與準文書提出義務、間接事實舉證責任轉換,此等醫療瑕疵主要事實舉證責任未轉換之舉證減輕手段,其適用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影響為何。並於現行法解釋論以及未來立法論層面,基於適當補償原則,提出病歷記載義務、保存義務、提出義務違反效果固定化與明確化之見解,以期未來於司法實務操作上,達到法律安定性、法律明確性、預見可能性及裁判之一致性,並適當分配醫療訴訟之風險,以避免產生過度補償或不足補償之危險。
關鍵詞:醫療契約、醫療瑕疵、病歷記載義務、病歷保存義務、病歷提出義務、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舉證減輕、文書與準文書提出義務、證明妨礙、間接事實舉證責任轉換